办理艺人签证的标准是什么?

艺人签证的标准分为1号到4号标准。

每一个标准都有自己的标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艺人签证的标准1。

演艺人员签证1号

戏曲、演出、歌舞、音乐表演等,外国人一般标准如下。以下简称 “剧场等”)。

在现场餐厅、会所、歌舞厅、民族餐厅等提供饮食服务的常设机构中向公众进行的音乐、舞蹈、歌曲等表演属于这一标准。

但是,如果你有资格申请第2号艺人签证,则不必满足第1号标准。

详细要求如下,都必须满足。


1:外国人工作的节目必须是以下内容之一

*报酬金额(团体演出时,为团体总金额)在每天500万日元以下。

  1. 在外国的教育机构学习2年以上的戏剧表演等相关专业的外国人。
  2. 申请人必须在打算工作的外国有2年以上的戏剧等制作经验。

2:如果外国人根据与日本机构签订的合同在剧院或其他娱乐场所工作(仅限于明确规定外国人每月领取20万日元以上报酬的合同),日本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这不包括打算在外国戏剧演出的餐厅工作,每月领取20万日元以上的报酬,主要是基于与外国民族餐厅的管理机构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按照《风行动法》第2条第1校第1项或第2项经营的场所)。

  1. 经理或行政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的对外娱乐业务经验。
  2. 雇用至少五名全职员工。
  3. 管理人员或专职工作人员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该机构曾参与、诱导或协助贩运人口等。
  • 在过去5年中,该机构有《出入境管理法》第24-3-4条(a)至(c)项所列的任何一种行为。
  • 在过去5年中,在该机构的活动中,对外国人不公平地适用第3章第1或2节的规定。根据上述第4章第4节的规定,由该章第4节的规定颁发证书、印章或登陆许可,或该法为获得第4章的许可而伪造文件或图纸。第1节或该法第5章第3节伪造或变造文件或图画,或伪造或变造文件或图画,或假 A使用、转让、出借、转让或安排使用、转让或出借文件或图画者。
  • 移民法》第74至74-8条或《反卖淫法》第6至13条规定的犯罪。 未办理手续者,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停止执行之日起5年。
  • 属于《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不正当行为法》第2条第6项所定义的帮派成员的人,或自不再是帮派成员之日起5年内没有成为帮派成员的外国人。
  1. 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根据近三年签订的娱乐合同,具有娱乐身份。所欠的全部赔偿金。

3:演出话剧或其他娱乐活动的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 但是,如果设施内没有持有访客签证的外国人,设施必须符合标准(6)。
  2. 该设施必须是由外国国民为不特定数量的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机构。如果是从事《娱乐场所法》第2(1)(i)或(ii)条所界定的业务的场所,该场所必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 必须有5名以上的员工从事顾客的娱乐活动。
  • 不得有接待或服务外国公民或其他持有娱乐签证的外国人的风险。
  1. 必须有13平方米以上的舞台。
  2. 9平方米(如果演出人员超过5人,每增加5人,9平方米加1.6平方米) (4)设施必须有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演出人员候场室。
  3. 该设施的从业人员数量必须在5人以上。
  4. 经营该设施的机构管理层或从事该设施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不符合以下条件。
  • 该机构曾参与、诱导或协助贩运人口等。
  • 在过去5年中,该机构有《出入境管理法》第24-3-4条(a)至(c)项所列的任何一种行为。
  • 在过去5年中,在该机构的活动中,对外国人不公平地适用第3章第1或2节的规定。根据上述第4章第4节的规定,由该章第4节的规定颁发证书、印章或登陆许可,或该法为获得第4章的许可而伪造文件或图纸。第1节或该法第5章第3节伪造或变造文件或图画,或伪造或变造文件或图画,或假 A使用、转让、出借、转让或安排使用、转让或出借文件或图画者。
  • 移民法》第74至74-8条或《反卖淫法》第6至13条规定的犯罪。 未办理手续者,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停止执行之日起5年。
  • 属于《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不正当行为法》第2条第6项所定义的帮派成员的人,或自不再是帮派成员之日起5年内没有成为帮派成员的外国人。

以上是1号展示签证的标准,以及外国人、接待外国人的日本机构和设施的标准。

演艺人员签证2号

一般来说,如果你想在剧院或其他娱乐场所表演,你必须满足1号娱乐签证的标准。

但如果涉及以下任何一项活动,则不适用1号票房签证的标准,适用2号票房签证标准。


1:当外国人表演的戏剧、表演、歌曲、舞蹈、音乐表演(以下简称 “戏剧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一)当外国人表演的戏剧、表演、歌曲、舞蹈、音乐表演(以下简称 “戏剧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 日本国家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或特殊企业举办的戏剧等。
  • 根据《学校教育法》的规定,在学校、特别培训学院或其他学校演出的戏剧等;
  • 日本,以促进文化交流为目的,在国家、地方政府或独立行政机关的支持下设立的,由日本的公共和民间团体主办的戏剧等。

*专业体育和武术比赛也包括在此类别中。这不适用于第2号演艺人员签证。


2:以外国风景或文化为主题,以邀请游客为目的,演出外国人的戏剧等。拟在场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经常举办娱乐活动的设施内从事与娱乐有关的活动的人案。

*例如,在主题公园等设施内进行上述戏剧等表演时,该娱乐活动适用于娱乐者签证2号。


3:在座位区不提供餐饮服务、不招待顾客的场所,外国人当打算从事与演出剧目或其他娱乐活动有关的活动。

*该设施必须由日本的非营利性公共或私人机构经营,或有100个座位或以上,而且该设施仅限于以下情况:

*换句话说,如果该设施是由企业经营的,那么该企业是营利性机构,因此,如果该设施的观众超过100人,则适用该艺人签证2号。


4:在日本从事与戏剧演出有关的活动,打算在日本停留不超过15天的外国人,每天的报酬(如果是团体,则指该团体领取的总金额)在50万日元以上。

这些是2号入境签证的标准。

上述标准只是标准。请注意,即使符合所有标准,申请也有可能不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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