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難民承認手續

《難民公約》將“難民”定義為種族,宗教,國籍或特定社會群體的成員。或是出於對政治見解的迫切恐懼。由於無法獲得該國籍國的保護而在其國籍國以外的人,或者被認為是不受歡迎的人。

難民身份確認程序是檢查和決定外國人是否屬於該難民身份的程序。

被授予難民身份的外國人有權獲得以下權利或利益

放寬永久居留許可的一些要求

通常,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必須(1)品行良好,並且(2)申請人必須具有足夠的資產或技能才能謀生。

但是,即使居住在日本的具有難民身份的外國國民,即使不符合上述第(2)款的要求,也無需向日本司法部長要求,他或她可以酌情決定給予永久居留許可。

簽發難民旅行證

具有難民身份的外國人出國旅行時,必須獲得難民旅行證件。如果您有資格證明,則可以在簽發日本後一年內隨意進入和離開日本。
但是,如果您的簽證還剩不到一年,則必須在有效期之前進入日本。請注意

《難民公約》規定的各種權利

原則上,被賦予難民地位的外國人應與締約方公民和普通外國人享有同等待遇。在日本,您有權享受國民養老金,子女撫養津貼,福利津貼和其他福利。在日本,您有資格獲得國民養老金,子女撫養津貼,福利津貼和其他福利,並且您將獲得與日本人相同的待遇。

難民身份不僅在進入日本時獲得,而且在日本由對申請人居住地具有管轄權的地方政府授予。這可以在移民辦公室,分支機構或當地辦公室完成。

這種認可是基於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因此申請的人是難民。難民調查員必須親自證明該難民已被逮捕和逮捕。如果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證明案件成立,則難民測量師將能夠向難民機構提供您的信息,您將被轉介至公共機構進行調查。通常,被授予難民身份的外國國民將獲得永久居民的身份。另外,即使您不被視為難民,也有可能需要您留在日本,您都將被轉介至司法省。如果您被授予在日本居留的特別許可,您可能會被授予特別許可。居留卡將頒發給停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申請人。

臨時居留許可

當尚未獲得居留身份的外國人(例如非法外國人)申請難民身份時,為了穩定您的身份,合法的日子是您登陸日本的那一天(如果您在日本期間成為難民) ,您將能夠得知以下事實:您是在得知難民身份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難民身份的人,或者根據《難民公約》有遭受迫害的風險的人。日本直接從其原籍國獲得臨時身份,作為待決難民身份申請書,與此同時,驅逐出境程序將暫停。

但是,擁有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在居住和活動方面受到限制,並且將不允許他們在指定地區工作。除了那些被禁止這樣做的人之外,如果被難民調查員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現,您將受到許多限制,包括親自出庭並與難民身份程序合作的義務。

一般而言,暫住期限為6個月,但可以在許可證到期前的10天之內接受續簽申請。如果您想續簽簽證,則必須向對您居住地區具有管轄權的移民局提出申請。

我們的辦公室可以協助您進行難民身份確認。請隨時與我們聯繫以獲取更多信息。

contactus

-->